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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四四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陳邦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四四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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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邱偉群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捌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銀元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陳邦豪

法院書記官 梁添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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