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吳青蓉
- 法定代理人陳添桂
- 原告匯豐國際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匯豐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七二號 原 告 匯豐國際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桂 右原告與被告匯豐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柒拾壹萬捌仟零捌拾玖元折合銀元貳佰貳拾 叁萬玖仟叁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叁佰玖拾肆元,折合新臺幣 陸萬柒仟壹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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