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交管理事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七六號 原 告 合麗大樓管理負責人志品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送達代收人 住台北市○○○路二八八號十六樓一六○一室 右原告與被告佳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華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羅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間因移交管理事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第一項載 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