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七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七六號
- 原告
- 合麗大樓管理負責人志品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博文
- 送達代收人
住台北市○○○路二八八號十六樓一六○一室
右原告與被告佳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華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羅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間因移交管理事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第一項載
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蔡政哲
法院書記官 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