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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七六號

移交管理事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七六號

原告
合麗大樓管理負責人志品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送達代收人

               住台北市○○○路二八八號十六樓一六○一室

右原告與被告佳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華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羅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間因移交管理事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第一項載

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蔡政哲

法院書記官 林鈴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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