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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二九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二九號

原告
祐興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建興

右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肆佰貳拾捌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

壹仟肆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壹拾伍元,折合新臺幣伍仟肆佰

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陳秀貞

~B書記官 林秀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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