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二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二九號
- 原告
- 祐興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建興
右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肆佰貳拾捌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
壹仟肆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壹拾伍元,折合新臺幣伍仟肆佰
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陳秀貞
~B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