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王佳惠
- 法定代理人胡阿蔥、王大舜
- 原告潤記營造有限公司法人、保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三九號 原 告 潤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阿蔥 原 告 保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舜 (送達代收人 蔡雪苓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玖仟池佰陸拾壹元,折合銀元柒 拾壹萬玖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貳佰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壹仟陸 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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