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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三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三九號

原告
潤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阿蔥
原告
保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舜

        (送達代收人 蔡雪苓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玖仟池佰陸拾壹元,折合銀元柒

拾壹萬玖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貳佰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壹仟陸

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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