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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林麗玲
  • 法定代理人
    戴宏輝

  • 原告
    崧豐路面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三八號 原   告 崧豐路面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宏輝 陳福照即福照工程行 李聰華即永力企業社  住桃園縣大溪鎮○○○路三一巷八弄三二 右原告崧豐路面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告翎峰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元折合銀元捌萬 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佰肆拾元,折合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元。 右原告陳福照與被告翎峰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伍佰壹拾玖元折合銀元壹拾壹萬 零捌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壹佰零玖元,折合新臺幣叁仟叁佰貳拾 柒元。 右原告李聰華與被告翎峰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折合銀元肆萬捌仟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捌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三人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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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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