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李維心
- 法定代理人李偉裕
- 原告銓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松宜五金油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九一號 原 告 銓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裕 送達代 右原告與被告松宜五金油壓有限公司間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貳萬零壹佰陸拾元,折合銀元壹佰 伍拾肆萬零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肆佰零壹元,折合新臺幣肆萬 陸仟貳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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