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七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七號
- 原告
- 台灣三和真空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子和
- 訴訟代理人
- 劉大文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紐敦有限公司間解除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叁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柒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萬叁仟零壹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陳秀貞
~B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