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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七號

解除買賣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秀貞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七號

原告
台灣三和真空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子和
訴訟代理人
劉大文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紐敦有限公司間解除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叁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柒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萬叁仟零壹元。茲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陳秀貞

~B書記官 林秀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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