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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詹文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一○號

原告
遠聲國際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 住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壹萬壹仟陸佰元折合銀元壹佰零叁萬柒仟貳佰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叁佰柒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壹拾陸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詹文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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