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黃明發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中華大道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一七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中華大道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育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股權 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 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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