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三一號 原 告 甲○○ 送達 右原告與被告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折合銀元肆佰陸拾陸萬 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拾 肆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