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六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六九號
- 原告
- 立吉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寶月
- 原告
- 富而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珠 住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李尚志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台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壹萬零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壹拾捌萬元,折合銀元貳佰零
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陸佰元,折合新台幣陸萬壹仟捌佰元,原告僅
繳納新台幣壹萬零壹元,尚欠新台幣伍萬壹仟柒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
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黃柄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