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吳青蓉
- 原告丙○○○、與被告大富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一六號 原 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大富顧問有限公司、乙○○○○○○○、甲○○○○○○間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折合 銀元壹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 臺幣伍仟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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