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九號 原 告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文正 住台北市○○路六九號五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巨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萬零玖仟壹佰零玖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柒仟叁佰陸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零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零肆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B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