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九號 原 告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文正 住台北市○○路六九號五樓 被 告 巨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八九號十一樓之六 法定代理人 莊美婚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 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