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文正 送達代收人 蔡惠玟 被 告 新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鵬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叁拾伍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萬柒仟捌佰肆拾捌元,折合新台幣伍萬叁仟伍佰肆拾肆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叁仟肆佰 玖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賈繼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