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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文正
送達代收人
蔡惠玟
被告
新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鵬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叁拾伍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捌佰肆拾捌元,折合新台幣伍萬叁仟伍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叁仟肆佰玖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賈繼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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