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文正 送達代收人 蔡惠玟 被 告 新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鵬 右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五 日 書記官 賈繼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