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世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壹萬玖仟柒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貳仟柒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捌仟壹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六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六 日 ~B書記官 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