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三號 原 告 上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伍萬貳仟柒佰伍拾貳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捌仟伍佰壹拾元,折合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捌拾伍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七 日 民 事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 純 惠 法 官 姜 悌 文 法 官 林 鴻 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七 日 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