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七號
- 原告
-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駿笙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葉宏基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慧芬律師
- 被告
-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九六巷八四號三樓
- 訴訟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