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五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洪榮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玲律師
- 被告
- 順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石宜琳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甲○○、戊○○有犯詐欺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玫芳
~B書記官 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