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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五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周玫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五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被告
順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被告
戊○○
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甲○○、戊○○有犯詐欺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玫芳

~B書記官 王朝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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