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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賴錦華

  • 原告
    甲○○與被告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盧慶南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 二、訴之聲明中所述之帳戶戶名、帳號及請求利息之數額。 三、訴訟標的:敘明原告與被告二人間,分別之法律關係為何,原告起訴對被告二人 之請求權基礎分別為何,併其法律上理由。 四、第二、三項應補正之事項,應以準備書狀為之,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張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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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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