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四四號 原 告 昶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隆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零玖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 叁拾元,折合新台幣陸仟零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零肆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