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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賴泱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

原告
美寶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哲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伍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捌仟伍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伍佰壹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賴 泱 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江 婉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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