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
- 原告
- 美寶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哲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繳納裁判費不足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並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送達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 泱 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