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五四號 原 告 統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伍萬柒仟玖佰捌拾柒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玖仟捌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叁拾伍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自行將繕本送達予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