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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吳東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一號

原告
東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飛逢
送達代收人
楊宗霖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玖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玖拾捌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零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整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零肆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乙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吳東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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