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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洪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七號

原告
聖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隆宏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零肆仟柒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貳拾捌元肆角,折合新台幣捌仟零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零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壹份、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洪 于 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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