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
    洪于智
  • 法定代理人
    黃隆宏

  • 原告
    聖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七號 原   告 聖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隆宏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零肆仟柒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貳仟陸佰貳拾捌元肆角,折合新台幣捌仟零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零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壹份、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 于 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