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七號 原 告 聖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隆宏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零肆仟柒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貳仟陸佰貳拾捌元肆角,折合新台幣捌仟零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零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壹份、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 于 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