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一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一四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全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同
- 訴訟代理人
- 李漢鑫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甘平義 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晏賓 律師
- 被告
- 丙○○ 住台北縣三峽鎮○○路一三六巷二弄三五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八十八年六月廿一日所發存證信函之回執到院。
民事第六庭法 官劉坤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