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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二號

原告
碩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縣汐止鎮○○街一六九巷二七號七樓之三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台北縣汐止市○○街一六九巷二七號七樓之三
被告
波茲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九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街二○八巷四七弄八號六樓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三九號七樓
被告
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中和市○○路一六八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三九號七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B書記官 賈繼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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