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 原 告 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陸拾叁元,扣除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尚餘 新台幣柒仟伍佰壹拾捌元未據原告繳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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