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九號 原 告 財昇預拌水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財 送達代收人 簡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零壹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貳仟陸佰柒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捌仟零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玖佰柒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靜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九 日 ~B書記官 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