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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

原告
聯誠國際專利商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洪宗巖律師
被告
傅琳登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路○段十五號十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七八巷七二號三樓
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張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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