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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

原告
聯誠國際專利商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洪宗巖律師
被告
傅琳登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路○段十五號十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七八巷七二號三樓
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律師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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