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五○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林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五○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祐讚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巷五弄三一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巷五弄三一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