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七三號 原 告 林川中即弘毅工程行 被 告 寶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00號八樓 法定代理人 黃俊傑 住台北市○○○路○段二00號八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B書記官 賈繼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