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 原 告 臺灣視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送達代收人 張立業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藤葉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零壹元, 折合新台幣玖仟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捌仟玖佰伍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一 日 ~B書記官 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