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三○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三○二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粘舜權
- 被告
- 華承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光鎧 住台北市○○區○○路二七八巷四七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大同區○○○路三七號十一樓,此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官 陳邦豪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