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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一六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一六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一七號九樓
被告
美商德福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路○段一三一號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九一之三號四樓
被告
戊○○ 住台北市○○路○段一○九號三樓
兼訴訟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街五○巷三號五樓

                台北市市○○道○段二二三號五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法官書記官 林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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