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賴泱樺
- 法定代理人甲○○、丙○○
- 原告三江電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 被告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二四號 原 告 三江電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玖拾柒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 萬陸仟伍佰玖拾元,折合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貳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江 婉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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