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六五號 原 告 普洛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二一二巷十八弄二六號一樓 送達代收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三八號十七樓 被 告 邱勝萍即長弘土木包工業 住台北市○○路一三七巷八號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院於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八十九年七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 ,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江 婉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