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三號
- 原告
- 山紡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邱明慧
- 送達代收人
- 陳宏義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壹萬貳仟玖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柒佰壹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零捌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