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四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四四號
- 原告
- 甲 ○
- 被告
- 世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台北市○○路○段四○三巷一一號一一樓
- 被告
- 乙○○ 住台北市○○路○段四○三巷一一號一一樓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十八巷十四號八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十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光釗
~B書記官 呂烱昆附註:請被告提出送達原告之各郵局存證信函之證明文件,並說明被告乙○○有無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