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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四四號

酌減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吳光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四四號

原告
甲 ○
被告
世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四○三巷一一號一一樓
被告
乙○○ 住台北市○○路○段四○三巷一一號一一樓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十八巷十四號八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十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光釗

~B書記官 呂烱昆附註:請被告提出送達原告之各郵局存證信函之證明文件,並說明被告乙○○有無解除契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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