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二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黃啟倫律師 被 告 啟寶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一段一六0 法定代理人 戊○○ 住 訴訟代理人 鄭雪櫻律師 複 代理人 辛○○ 住 壬○○ 住 被 告 全球寶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九一號四 兼法定代理人 林永元 住台北市○○區○○路二0三之六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士林區○○○路○段四0五巷卅一號五樓 甲○○ 住台北市中正區○○○路○段七二號五樓 丁○○ 住台北市○○○路○段三六巷四弄十號七樓之三 庚○○ 住台北市信義區○○○路○段四二三巷三弄六號二樓 己○○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一八三巷五號之一 癸○○ 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七四巷六二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B書記官 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