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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二一號

給付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二一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被告
啟寶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一段一六0
法定代理人
戊○○ 住
訴訟代理人
鄭雪櫻律師
複代理人
辛○○ 住
複代理人
壬○○ 住
被告
全球寶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九一號四
兼法定代理人
林永元 住台北市○○區○○路二0三之六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士林區○○○路○段四0五巷卅一號五樓

         甲○○  住台北市中正區○○○路○段七二號五樓

         丁○○  住台北市○○○路○段三六巷四弄十號七樓之三

         庚○○  住台北市信義區○○○路○段四二三巷三弄六號二樓

         己○○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一八三巷五號之一

         癸○○  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七四巷六二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

~B書記官 呂烱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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