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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

原告
德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
被告
國際環球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路○段一五0巷二號十八樓
被告
送台北市○○路○段一五0巷二號B2
法定代理人
蔡正義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七九巷六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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