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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八號

原告
台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恆伽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恆伽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陸仟柒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貳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貳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蕭胤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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