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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扣留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蔡政哲

  • 當事人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昭伸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一三號 原   告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羅淑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曾雯麗律師 被   告  昭伸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淡水鎮○○街○段五三巷四五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潘曉真律師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九五號五樓 複 代理人  杜淑君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扣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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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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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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