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曹馨方律師 被 告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鎮○○○路○段九○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汐止鎮○○○路○段九○號二四樓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