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0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0四號 原 告 詮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富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律師 被 告 瑛宏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達夫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 三、證據: 乙、被告方面: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丙、結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邱新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