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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0四號

返還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0四號

原告
詮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富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律師
被告
瑛宏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達夫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

三、證據:

乙、被告方面: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丙、結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邱新福

~B法院書記官 莊滿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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