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六號
- 原告
-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聽澐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助友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路○段三十二號十一樓之三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三十二號十一樓之三
丙○○ 住台北市○○區○○路一七五巷十七號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聽雲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為被告聽雲軒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列被告聽雲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助友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丙○○,惟查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業更換為己○○,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依據前開說明,訴訟程序應當然停止,而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命己○○承受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曾部倫
法院書記官 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