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六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六號

原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聽澐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助友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路○段三十二號十一樓之三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三十二號十一樓之三

        丙○○        住台北市○○區○○路一七五巷十七號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聽雲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為被告聽雲軒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列被告聽雲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助友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丙○○,惟查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業更換為己○○,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依據前開說明,訴訟程序應當然停止,而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命己○○承受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曾部倫

法院書記官 柯月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